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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业绩 | 多维度无罪辩护夯实从轻基础——康达律师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获缓刑判决

发表时间: 2026-10-29 16:06:23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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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思路,围绕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认定、鉴定意见可靠性及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等四个核心维度展开系统辩护,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疑点、证据缺口及程序瑕疵,最终在损失数额过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往往兼具刑事、民事、知识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重属性。此类案件的入罪基础,并不只是权利人主张“信息被使用”或“利益受损”,而是必须严格回到刑法评价体系之中,审查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是否实施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以及关键证据的形成、提取、固定和鉴定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可靠性。

本案中,辩护律师经全面阅卷和系统梳理后认为,案件在商业秘密成立、侵权行为认定、鉴定意见采信及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重大争议,遂确定了以无罪辩护为核心的整体辩护方向。


一、从保密措施入手,动摇商业秘密成立基础

商业秘密并非权利人单方主张即可成立。相关信息要获得刑法意义上的保护,除应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外,还必须由权利人采取合理、有效、可识别的保密措施。

辩护律师围绕涉案信息的管理状态、接触范围、文件流转方式、内部权限设置及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后指出,权利人虽主张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其保密边界并不清晰,相关保密措施未能与信息性质、商业价值和管理要求相匹配,难以证明涉案信息一直处于稳定、有效的保密状态。

据此,辩护律师提出:涉案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刑法保护所要求的保密性,本身即存在重大疑问,本案的定罪前提并不稳固。


二、从行为证据入手,质疑侵权行为认定基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不能仅凭被告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工作交集、业务往来,或曾接触相关信息,即当然推定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刑事定罪必须证明被告人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相关行为指向的是权利人所主张的特定商业秘密。

本案中,辩护律师重点审查控方关于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条,指出现有证据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之间尚未形成完整闭环。对于被告人是否实际获取、使用了涉案特定信息,相关证据仍存在合理疑问,不能简单以接触可能性替代使用事实,以相似结果推定侵权行为。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控方关于侵权行为的指控证据不足,尚未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从鉴定意见入手,削弱关键证据证明力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损失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往往都与鉴定意见密切相关。

本案中,辩护律师对价值鉴定、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进行了系统审查,并从鉴定依据、样本选择、比对对象、检索范围、分析方法及结论推导等方面提出质疑。

对于价值鉴定,辩护律师指出,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脱离市场因素、经营因素、技术贡献及因果关系进行机械计算,更不能简单将权利人主张的商业损失等同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数额。

对于公知性鉴定,辩护律师指出,涉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结合公开渠道、行业惯例、已有技术或经营信息等因素进行充分审查。若检索范围不充分、分析过程不完整,相关结论的证明力即应受到严格审查。

对于同一性鉴定,辩护律师提出,所谓“相同”或“实质相同”,应当建立在准确界定秘点、排除公知信息、明确比对对象的基础之上。若秘点归纳不清、比对范围不当,则难以据此认定被告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层层拆解,辩护律师有效揭示了本案关键证据中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削弱了指控的事实基础和数额基础。

 

四、从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入手,指出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明信息接触、文件流转、数据复制及传输使用等关键事实的核心依据。正因如此,电子数据的取证、提取、固定与移送过程,直接决定着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

辩护律师对涉案电子数据的形成与提取过程进行专项审查后发现,取证程序存在重大失误:原始载体的确认、提取主体的资质、提取过程的记录、哈希值的校验、封存流转的规范性、同步见证的到位情况,以及数据完整性的保障机制——上述各环节均存在值得审查的问题,难以排除数据被选择性提取、遗漏、污染或后续变化的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为此指出:电子数据有别于一般书证,其证据价值高度依赖取证程序的规范性加以保障。若关键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过程和完整性无法得到充分说明,便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失后果的核心依据。

这一程序性辩护的有效展开,进一步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稳定性,也使本案在行为认定、信息流转及同一性判断等方面的事实基础受到实质冲击。


五、辩护效果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对上述辩护观点予以充分考量,在损失鉴定金额逾亿元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这一结果的取得,并非源于某一辩点的偶然突破,而是建立在律师对全案格局的精准研判、对证据细节的持续深挖、对专业技术内容的反复理解,以及对巨大办案压力的长期承受之上。面对三十余份鉴定意见和海量技术、财务、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以高度专业的策略能力和极为细致的工作投入,逐步瓦解了指控体系中看似严密的各个环节,为案件结果争取到实质空间。

本案的另一层复杂性,在于大量技术性内容难以单凭法律判断加以解决:涉案材料既涵盖技术方案、工艺流程与数据参数,又牵涉多份鉴定意见之间的逻辑衔接与结论分歧,考验的不仅是法律功底,更是跨学科的理解与协同能力。

 

六、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辩护,不能止步于一般性的量刑层面,而应当回到这类犯罪的入罪逻辑本身:涉案信息是否真正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鉴定意见是否经得起刑事证明标准的检验?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是否足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本案的辩护历程表明,无罪辩护的价值并不只体现在最终的无罪判决之中。在部分案件里,体系化、专业化的无罪辩护能够有效撼动指控根基,压缩不利认定的空间,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辩护律师围绕上述四个维度的深入论证,推动案件回归事实、证据、程序与法律评价本身——而最终取得的缓刑结果,正是专业刑事辩护在复杂商业秘密案件中实质价值的有力印证。


【律师介绍】

余婷 | 高级合伙人

  •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委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委委员
  •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主任

专业领域:余婷律师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二十余年,主要执业方向为商业与金融犯罪的辩护与控告、企业反舞弊、刑事风险化解、商业谈判与争议调解、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尤其善于剖析疑难复杂案件,曾参与并代理多起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交织的重大商业诉讼,在民商事争议焦点提炼与综合性法律方案制定方面积淀深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对赌协议等刑民交叉类案件,代理结果均实现客户预期,充分展现了其精准的法律判断力与高水平的实务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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