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4-10-17 00:00:00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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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A先生和B女士于2012年结婚,A先生于2023年向法院诉请离婚、离婚后孩子归A先生抚养、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A先生主张夫妻共同房产按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确认的A先生占80%、B女士占20%份额分割。一审判决:准许A先生和B女士离婚;离婚后孩子归A先生携带抚养,B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房产按双方各占50%份额分割,房产全部产权归A先生,A先生需按房产市场价值减去剩余银行贷款后的50%计算房屋补偿款向B女士支付。
A先生对房产份额的主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不服拟提出上诉,委托本所陈丽华律师、马爽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阶段。
代理过程及效果
由于上诉时间紧迫,本所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一审法院联系调取一审全部案卷,在短短几日研读近千页的案卷材料,总结归纳A先生未获支持的因素,并找到上诉的突破点;着手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并协助A先生办妥上诉手续。
两位律师分别从首付款全部来源于A先生父母、房产贷款本息月供全部由A先生承担、购房时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B女士和A先生父母常有矛盾、A先生及其父母日常照顾家庭贡献较大、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抚养孩子一方等因素进行举证说理;并结合司法实践详细阐述了双方在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和签署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真实性、自愿性、严肃性,A先生占80%、B女士占20%房产份额比例约定的合理性、合法性,且B女士在购房后多年未就份额比例提出异议、双方事后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推翻此前约定等理由。
经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全盘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对该房产份额的约定是有前提基础、双方自愿,且比例合理。最终二审判决房产份额应按双方登记时约定的A先生占80%、B女士占20%份额分割,房产全部产权归A先生,A先生按房产市场价值减去剩余银行贷款后计算20%房屋补偿款向B女士支付。
A先生接到二审判决后表示其和家人对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并与其母亲向两位律师赠送锦旗以致感谢!称赞正是凭借两位律师全面细致、尽责专业、温情高效的工作努力,才有机会使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两位律师争取到的案件效果不仅仅是财产本身价值,还是对A先生此前行为的一种定性,更是对A先生父母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肯定和慰藉。
律师普法和建议
本案为离婚纠纷中最为常见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位于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的房产往往价值不菲,而年轻人婚后购房,常常也倾注了老年一代的积蓄和期待。为何本案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时确认80%、20%的共有份额后还会产生争议,且两级法院有截然不同的判决认定呢?
正是因为双方除了在不动产登记时作了份额确认,后再没有依法签署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且男方父母向男方转入购房款时也没有与男方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指定购房款仅赠与给男方一人,与其配偶无关。因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份额表述是否属于双方对房产份额的特殊约定,是否还能根据另一方对家庭存在贡献等因素最终影响房产实际分割比例的认定,两级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裁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内地除了法定情形外,一般情况下是施行夫妻财产法定共同制。若夫妻间对婚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家庭费用承担等有其他约定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签署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特别约定。
而父母向已婚子女传承财产时,也需特别注意,若父母有意生前赠与财产给自方子女一人,或者在去世后把财产留给其子女,均是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传承财产行为时以书面赠与协议或者有效遗嘱特别指定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施行民事行为前可聘请相关领域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针对不同家庭情况进行专业规划和草拟法律文书,必要时办理公证签署;以当事人有效明确的约定来排除一般法定,从而避免事后因约定和意愿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经办律师
陈丽华律师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官
广州图书馆专家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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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债权债务、民事合同、房地产
马爽律师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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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房地产、不良资产、企业顾问、企业并购
编辑 | 谢佳蓉
审核 | 曾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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