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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外汇类案件的刑事风险全景图(下)

发表时间: 2025-08-28 16:10:00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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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围绕逃汇罪的构成要件、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解析。在外汇领域中,除逃汇罪外,非法经营罪同样是高发罪名。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认定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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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中

涉及外汇的常见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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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常见的行为类型:

1. 直接进行外汇买卖

此类行为较为简单直白,即直接利用本人或他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渠道,从事外汇的买入和卖出活动,通常通过低价购入、高价出售或反向操作赚取汇率差价。


例如,在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5月发布的“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中,李某甲等利用其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期间,李某甲安排李某乙等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使用其名下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个人提供的汇率,向黄某掌握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进行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李某甲为中国境内顾客收取涉案资金中垫付货款用于兑换越南盾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7亿元。


2. 地下钱庄式买卖外汇

这是涉外汇非法经营罪中的典型形态。行为人长期在银行等指定交易场所以外,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从事大额外汇买卖、跨境对敲套利及境内外资金对接活动,并通过汇率差或手续费牟利。其核心特征是组织化、网络化运作,形成稳定的资金流转体系,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与单次偶发性换汇不同,这类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非法外汇交易业务,严重扰乱外汇管理秩序。


例如,在(2017)粤15刑终234号案件中,严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国家买卖外汇许可证情况下,长期非法为个人及公司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业务(主要是人民币、港币的相互兑换),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不等的手续费,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3. 以贸易名义变相买卖外汇

此类行为通常以虚构或夸大贸易业务为幌子,通过伪造或变造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等单据,从银行骗购外汇,再将购得的外汇在境外出售或兑换其他外币,赚取汇率差价或手续费收益。其操作路径一般包括:先制造看似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以获取银行的结售汇便利;再在境外市场将外汇转卖、对冲或用于支付与贸易无关的款项;最终将所得利润回流境内或在境外消化。


例如,在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5月发布的“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中,陈某某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涉案金额5.6亿元人民币,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76万余元人民币。


4. 居间撮合或提供账户服务型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并非亲自完成外汇买卖,而是以中介或通道的身份介入交易,例如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撮合成交,或提供本人及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作为收付工具,协助完成资金划转,并从中收取佣金或差价。


对于该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其仅属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不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性质,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然而,若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的撮合、收付等服务相对固定,存在一定组织性、持续性,仍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经营性质和营利目的;同时,如行为人明知对方从事非法外汇买卖,仍主动提供撮合、收付、兑换等协助,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例如,在(2020)沪0114刑初1598号案件中,罗某、徐某为了赚取差价,多次居间介绍并撮合他人进行境内外币兑换,并亲自参与部分资金划转,从中收取佣金。最终,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语


总体上看,对于外汇领域的刑事风险,逃汇罪侧重于规避国家外汇管理的结汇、售汇等监管要求,非法经营罪则聚焦于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非法交易活动。两者在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既有区别,又可能在同一案件中交织适用。只有全面了解二者的司法认定标准,才能在涉外汇业务中有效防范刑事风险。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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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炽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国家首批企业高级合规师

GRCD中国刑事领域年度卓越合规律师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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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经济、金融刑事法律工作经验,专注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与合规,办理了多宗重大经济犯罪无罪辩护案件,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曾办理重大金融犯罪、走私犯罪广东高院改判案件。





【END】

编辑 | 谢佳蓉

审核 | 曾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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