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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外汇类案件的刑事风险全景图(上)

发表时间: 2025-08-27 17:08:00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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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与复杂性不断增加,各类利用虚假贸易、分拆转移、变相买卖外汇等行为屡见不鲜。

在外汇犯罪中,逃汇罪与非法经营罪是两大核心罪名,二者在行为特征、适用范围及司法认定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

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案例以及虚拟货币介入交易的新态势,对这两类罪名在外汇领域的适用进行梳理,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逃汇罪与非法经营罪

  在外汇案件中的适用

实践中,对于外汇相关犯罪,最常见的两个罪名是逃汇罪和非法经营罪。


【逃汇罪】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且数额较大。


【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两罪虽在构成上有所交叉,但也在主体、行为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一是两罪的主体不同。逃汇罪是单位犯罪,而非法经营罪不限于单位,自然人也可构成;


二是两罪的行为侧重点不同。

逃汇罪的典型表现是“有真实外汇但未按规定结汇或擅自转汇”,强调行为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擅自存放境外。

而非法经营罪中涉及外汇的典型情形,则是在指定交易场所以外长期、组织化、营利性买卖外汇,或通过中介渠道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等行为,其法益保护重心在于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简言之,逃汇罪多发生在资金“流出”环节,伴随规避结汇、售汇义务,非法经营罪则多见于“交易”外汇、谋取汇差收益等场合。






二、逃汇罪的常见行为类型

基于现有判例检索发现,常见的构成逃汇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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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贸易、单据等手段转移外汇


实践中,这是最常见的逃汇手段之一。公司、企业通常以虚构进出口贸易为名,通过伪造或变造发票、提单、合同等单据,骗取银行售汇或直接将境内自有外汇通过银行渠道付汇至境外关联账户,从而规避结汇义务,实现资金外流。


例如,在(2021)沪02刑终779号案件中,亚东公司虚构货运业务,凭借虚假的货运合同和提单向银行申请对外付汇,将境内自有外汇转移至境外关联方账户,数额巨大且无真实贸易背景,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逃汇罪。



2、“蚂蚁搬家”型分拆转移


所谓“蚂蚁搬家”,是指通过多人分拆个人购汇额度或分多次、分账户小额转出外汇,以规避单笔额度限制和外汇监管。这种方式相对隐蔽,但一旦交易链条被穿透,即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例如,在202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的10例外汇违规案例中,某公司为规避监管,组织32人使用便利化购付汇额度购汇,并通过集中转账等方式将外汇转移至境外账户。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通过第三方或境外关联公司隐匿转移


此类行为通常与虚构贸易手段相结合,常见做法包括:在境外设立或选择既有的关联公司作为收付账户,通过伪造或夸大的贸易合同将境内应结的外汇支付至该境外账户,境外公司随后以“采购款”“服务费”“技术转让费”等名义对外支付或再转账,通过多次往返、分账,实现资金的分散与洗净;或由境外账户再以“代付”“对敲”(即境内外主体相互转账以掩饰实际流向)等方式使资金形式上回流国内,从而使监管部门难以直接识别资金是否真正出境。


例如,(2016)浙0302刑初1360号案件中,吴某伪造交易材料,使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将外汇资金全部付至吴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境外收款公司账户;又如,在前述(2021)沪02刑终779号案件中,亚东公司在虚构货运交易的同时,将外汇大额转移至境外关联方账户,以实现外汇的隐匿。


综上所述,逃汇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形态。但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其本质均在于规避国家结售汇管理,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从而侵害外汇管理秩序。随着跨境资金流动渠道的多元化和金融工具的复杂化,这些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境性都在不断增强,也促使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更加注重资金链条的全程还原与交易实质的审查。


下一期,我们将结合典型裁判案例与最新司法动态,对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进行深入解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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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炽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国家首批企业高级合规师

GRCD中国刑事领域年度卓越合规律师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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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经济、金融刑事法律工作经验,专注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与合规,办理了多宗重大经济犯罪无罪辩护案件,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曾办理重大金融犯罪、走私犯罪广东高院改判案件。




【END】

撰稿 | 陈育炽

编辑 | 谢佳蓉

审核 | 曾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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